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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的姓名權、肖像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受到侵害時,有權要求停止侵害,恢復名譽,消除影響,賠禮道歉,并可以賠償損失。因此,如肖像權受到侵害,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,消除影響,賠禮道歉,賠償損失。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,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、消除影響、恢復名譽、賠禮道歉、賠償損失。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,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;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,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,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,進行經(jīng)濟損害賠償。
法律依據(jù):
《民法通則》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,未經(jīng)本人同意,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
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
149.盜用、假冒他人名義,以函、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,并使其財產、名譽受到損害的,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150.公民的姓名權、肖像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受到侵害,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(jù)侵權人的過錯程度、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(jié)、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。
151.侵害他人的姓名權、名稱權、肖像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而獲利的,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,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。
139.以營利為目的,未經(jīng)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、商標、裝飾櫥窗等,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。